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27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清貴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6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清貴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清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案號刑事簡易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劉思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嘉蓉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7年6月1日19、20│107年8月27日某時許│││時許││├────────┼──────────┼──────────┤│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4625號│字第7449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7年度簡字第5726號│107年度簡字第7535號││├────┼──────────┼──────────┤││判決日期│107年09月05日│108年02月13日│├───┼────┼──────────┼──────────┤││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簡字第5726號│107年度簡字第7535號││判決│││││├────┼──────────┼──────────┤││判決│107年10月10日│108年05月0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7396號│第766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