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家上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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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家上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上字第234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即反請求被告 田維國 住○○市○○區○○路0段000○00號0樓訴訟代理人 吳鴻奎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即反請求原告 謝明宜 住○○市○○區○○街000巷00○0號上列當事人間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7月14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蘇芹英
法官賴劍毅法官陳君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書記官郭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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