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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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再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再字第241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林揚智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498號,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刑事確定判決(一審判決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861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361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林揚智(下稱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109年6月8日對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498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其聲請狀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亦未提出再審之具體理由及證據,本院乃於109年6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再審之具體理由及證據,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該裁定業於109年6月19日送達聲請人所在之法務部○○○○○○○○○○○,由聲請人本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參,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原判決之繕本、再審之具體理由及證據,是依上開規定,其再審之聲請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其聲請停止刑罰之執行,亦乏依據,均應予駁回。又本件再審之聲請既屬程序上不合法逕予駁回,本院認無踐行通知聲請人到場並聽取檢察官意見等程序之必要,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黃玉婷法官黃惠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錫欽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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