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062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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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06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0627號債權人 李明華 債務人慶丞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燕雪 債務人 許文連 債務人 趙茲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佰伍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133條法前段亦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據以聲請支付命令之票號KN0000000、KN0000000、KN0000000號支票,雖係於民國106年1月30日、民國106年2月28日、民國106年6月30日簽發,然債權人至同年2月2日、同年11月6日、同年11月6日始為付款提示而遭退票,依上開規定,其對於付款提示日即退票日前之利息自不得請求。是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
┌──┬──────┬─────┬────────┬───────┬─────┐│本金│票面金額│支票提示日│利息起算日│利息計算方式│票據號碼││序號││(退票日)││││├──┼──────┼─────┼────────┼───────┼─────┤│001│新臺幣│民國105年│自民國105年10月│按年息6%計算│KN0000000│││1,000,000元│10月31日│3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002│新臺幣│民國105年│自民國105年11月│按年息6%計算│KN0000000│││1,000,000元│11月30日│3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003│新臺幣│民國105年│自民國105年12月│按年息6%計算│KN0000000│││1,000,000元│12月30日│3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004│新臺幣│民國106年│自民國106年2月2│按年息6%計算│KN0000000│││1,000,000元│2月2日│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005│新臺幣│民國106年│自民國106年11月6│按年息6%計算│KN0000000│││1,000,000元│11月6日│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006│新臺幣│民國106年│自民國106年11月6│按年息6%計算│KN0000000│││1,500,000元│11月6日│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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