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736號原告 王子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坤輝 、 蘇奇楠 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柒拾貳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柒仟捌佰貳拾柒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