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竹小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竹小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竹小字第236號原告煙波主人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呂岳城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曾聲請對被告 張宏德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肆仟伍佰柒拾貳
元,應繳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書記官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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