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15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王順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範端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放款借據第七條第2項第第㈠款約定,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債務人之證明文件(含回執正、反面)。
二、相對人李範端、保證人 吳慧剛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