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881號原告 林浚泓 訴訟代理人 王啓任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文煥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書記官謝其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