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14號聲請人 任冠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廖懿涵 律師即 王登財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相對人王登財所有坐落高雄○○○區○○段○○○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謄本(台端提出謄本列印日期為109年1月31日及10
9年2月4日,距今已近一年之久,又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