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8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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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868號原告 蔡玥媗 (原名 蔡宜臻 )被告 李睿紳
吳啟正 張紫棠 李政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聲明第一項,顯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但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165萬元定之;又依原告聲明第二項,除請求賠償10萬元有具體金額外,另請求相當之合夥出資額及合夥每年應分配之盈餘部分,欠缺具體金額,待原告補正具體金額後,再補繳其餘裁判費。基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先核定為17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書記官譚系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