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67號原告 劉哲宏 被告 廖柏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交易字第4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蕭于哲
法官黃麗文法官簡伶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士童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