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3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33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332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甲○○
號2樓乙○○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23111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適用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丙○○因與被告甲○○間存有債務糾紛,竟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於民國98年7月25日11時41分許,未經被告甲○○之同意,即擅自闖入被告甲○○位於臺北縣新莊市○○路○○○巷○○號4樓之1居所,嗣被告甲○○於當日11時53分帶同友人即被告乙○○返家,始離開上址。被告丙○○另於同年8月1日1時許,前往臺北縣新莊市○○路○○○巷口,與被告甲○○、乙○○等人相約碰面解決債務問題時,雙方一言不合,被告丙○○竟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公然以「妓女」、「賭輸錢給人家幹堵」(台語)等語辱罵被告甲○○,被告甲○○、乙○○亦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當場分別以「幹你娘」、「你娘卡好」等語回罵被告丙○○,均足以貶損被告丙○○及甲○○之名譽。被告乙○○另分別基於恐嚇及傷害之犯意,以「我有幾百個兄弟」、「你那隻手討的就讓你那隻手沒有」等加害身體之言語恐嚇被告丙○○,致被告丙○○心生畏懼(被告乙○○涉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責部分,另由本院以簡易判決審結),並出手朝被告丙○○臉部打1巴掌,又強抓被告丙○○衣領,致被告丙○○受有臉部、頸部挫傷之傷害,因認告丙○○涉犯刑法第
306條侵入住宅、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等罪嫌;被告甲○○係犯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被告乙○○則係犯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等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此項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
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聲請人認被告丙○○之行為,係犯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宅及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等罪嫌,認被告甲○○係犯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被告乙○○則係犯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等罪嫌,依同法第287條、第
308條第1項及第314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被告兼告訴人甲○○對被告丙○○,及被告兼告訴人丙○○對被告甲○○、乙○○均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3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黃繼瑜法官黃司熒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顏偉林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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