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33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33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申請無自用農舍證明事件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336號原告甲○○
乙○○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 律師複代理人 陳益盛 律師被告臺中縣豐原市公所代表人丁○○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 律師複代理人 陳宏盈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申請無自用農舍證明事件,原告不服臺中縣政府中華民國95年4月25日府訴委字第0950113018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95年12月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4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胡國棟
法官林金本法官林秋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並應預繳送達用雙掛號郵票390元(34元及5元郵票各10份)。
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書記官黃靜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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