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3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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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39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4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業務侵占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0年1月間某日起至94年1月27日犯業務侵占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1275號(偵查案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449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上開減刑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曾淑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伯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