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825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黃致穎 律師被告甲○○
幢40訴訟代理人乙○○上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於民國96年9月29日委任訴訟代理人,被告訴訟代理人則具狀以被告在大陸地區、準備資料不及等原因請求延期,為利調查之進行,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96年11月2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家事大樓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佩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書記官黃勤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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