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重上字第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上字第843號上訴人 楊仲萍
林麗水 桂子敏 郭月娥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銘照 律師被上訴人瀧興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文哲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 律師
方志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4月17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王麗莉法官陳慧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書記官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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