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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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附民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4年度附民字第254號原告 林子欽 被告 陳美淑
韓嘉澤 北尾 清隆 住臺北市○○區○○街○○○巷○○號2樓 陳長宗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720號強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北尾清隆、陳長宗涉共同剝奪行動自由部分,雖業經判決確定,未併同上訴本院而列為本案刑事被告,惟就本件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侵權行為之人。按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被告北尾清隆、陳長宗自屬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郭雅美法官許辰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艷莉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