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1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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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4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14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良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7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良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良維因廢棄物清理法案罪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33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三月確定。於民國103年12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12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經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2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黃維芬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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