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4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13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硯凱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7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硯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硯凱因強盜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204號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二月,上訴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1127號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097號判決確定,於民國99年9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12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經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2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黃雅芬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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