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1號聲請人 陳明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聲請人於民國104年1月16日補正狀所附向警察機關報案遺失之證明內容,未載明發票日、到期日、本票號碼、受款人、擔當付款人、付款地、發票地(如無該項之記載,亦請註明),請予以補正。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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