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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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447號聲明人 潘惠萍
李虹儀 徐健銘 徐子萱 徐宥恩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徐佩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為補正第三項,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徐健銘、李虹儀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 潘利陳秀琴 之最新戶籍謄本,如被繼承人之父母均已死亡,請提出除戶謄本,並再提出被繼承人全部兄弟姊妹之戶籍謄本,如無兄弟姊妹或均已死亡,應再提出被繼承人祖父母、外祖父母之戶籍謄本。
三、聲請人均未在聲請狀上簽名或蓋印鑑章,應來院或具狀補簽名或蓋印鑑章。
四、拋棄繼承人徐子萱、徐宥恩為未成年人,應提出本件拋棄係對其有利處分行為之證明文件(如被繼承人之借據、銀行繳款通知、票據、載有抵押權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等),如無法提出,亦應具狀敘明。
五、印鑑證明:徐健銘。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明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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