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57號原告 李雙妹 被告 蔡義方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易字第449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小琴
法官吳金玫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儷瓊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