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2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2162號聲請人聯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簡易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書記官涂文郁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