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6號聲請人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國造船股份有
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譚泰平 訴訟代理人 丁榮聰 律師相對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3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仟陸佰肆拾壹萬玖仟壹佰零叁元後,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110176號拍賣質物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仟陸佰肆拾壹萬玖仟壹佰零叁元或等值之兆豐商業銀行港都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後,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110176號拍賣質物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