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002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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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00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40024號債權人丙○○○訴訟代理人 趙開偉 債務人乙○○債務人甲○○債務人川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凱竹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對債務人就本金新臺幣參佰肆拾伍萬肆仟柒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超過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發支付命令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一十三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依民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債權人僅得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件兩造間之金錢債務,經核並無約定利息之記載,債權人竟對債務人就超過上開規定範圍之利息請求發支付命令,該超過部分之請求,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