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00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40023號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務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玖萬玖仟陸佰玖拾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肆仟捌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及按前述利息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
書記官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