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簡附民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上訴人即被告 翁雅珊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日所為之裁定(99年度簡附民字第35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對於第1項裁定,不得抗告。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1條或504條之規定。對於第1項裁定,不得抗告。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505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翁雅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而由本院合議庭於民國99年11月10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且於該裁定之教示欄記載「本裁定不得抗告」之文字,則上訴人就本院該附帶民事訴訟所為之裁定,依法既不得提出抗告,自亦不得提起上訴。上訴人對於本院上開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上訴,其上訴顯然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娟
法官陳姵君法官劉凱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逸翔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