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496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暐智
張雅君 被上訴人即原告 連錦瑞
黃利杰 (強)(WONGLEEKEONG)(馬來西亞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15萬4,800元(依被上訴人本件起訴時之臺灣銀行匯率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萬7,31
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書記官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