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38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奉忠選任辯護人張永昌律師
陳煜昇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至7主文欄「葉奉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部分應更正為「葉奉忠連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有關附表編號1至7主文所載「葉奉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顯係「葉奉忠連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之誤載,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曾鈴媖法官李承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書記官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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