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0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0596號債權人 游哲維 即東奇汽車企業社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利息起算日為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五日之依據為
何?(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受催告時起,始負遲延責任)。
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
民事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