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6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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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687號原告 吳林碧雲 被告 陳吳秀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提出該價額之相關證明,俾供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於法未合。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巷○號2樓之房屋(不含土地)之市場交易價值】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如鑑價報告、房屋交易行情證明等),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規定所定費率,按該訴訟標的價額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倘未陳報價額者,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1萬7,335元(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如未依期限補正,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書記官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