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61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莊新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零叁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玖仟零貳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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