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223號債權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債務人 陳閱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陸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