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86號原告東豐纖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爾彪 被告木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葉明昇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7,66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95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459元。(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書記官許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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