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3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3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3503號聲請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炳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世勳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記載相對人究係林世「勳」抑或林世「勲」請陳明之。(本票原本姓名手寫及印章不符)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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