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1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1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1573號聲請人 劉維芳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應有發行公司之蓋章)。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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