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49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4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九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四年度催字第一八0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潘進柳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王順天~T40┌─────────────────────────────────────────────────────┐│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協峰銘版印刷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北│八十四年十月三十日│壹萬貳仟玖佰元│MA二九一九二││││限公司 王室欽 │桃園分行│││四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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