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54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四八號
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訴訟代理人庚○○
吳銀昌 被告丙○○
甲○○戊○○壬○○丁○○乙○○己○○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佰伍拾柒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被告壬○○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十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四百五十七萬元,約定自借款日起至八十七年九月十日止,按月付息屆期一次清償本金,每月十日繳款一次,利息按原告牌告基本放款利率加六點六碼計算為年息百分之十一(機動調整),如有一期不履行,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利率不再調整,除按約定利率支付遲延利息外,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被告壬○○自八十七年三月十日起未依約繳付上開借款本息,積欠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借款本金、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依約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屢經原告催討未果,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借據影本一紙、放款客戶往來明細一紙、催收款項客戶往來明細一紙及牌告利率變動函影本一紙為證。
乙:被告乙○○方面:
一、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自認欠款事實,惟無力償還。
丙、被告丙○○、甲○○、戊○○、壬○○、丁○○、己○○方面:被告丙○○、甲○○、戊○○、壬○○、丁○○、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被告丙○○、甲○○、戊○○、壬○○、丁○○、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得心證之理由: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影本一紙、放款客戶往來明細一紙、催收款項客戶往來明細一紙及牌告利率變動函影本一紙為證,核屬相符。被告乙○○自認欠款事實,被告丙○○、甲○○、戊○○、壬○○、丁○○、己○○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視同其等對於原告之主張自認,故堪信原告前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熊祥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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