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49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黃春榮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5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春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春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1年3月確定,於民國105年8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8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黃春榮曾於104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一)105年度審易字第3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再於105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二)105年度審易字第41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一)、(二)案接續執行之。受刑人自105年8月5日起入監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6年11月3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6年10月18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8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60176567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莊惠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