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48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俊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5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俊文假釋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於民國105年
8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8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陳俊文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04年度審訴字第160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4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乙份在卷可按,是以本院為受刑人上開犯罪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本院自有權為本件裁定。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8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76554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6年9月21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1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
9月5日等節,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8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601765541號函文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乙份附卷足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俞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