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交付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72號原告丁○○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秀珠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鉅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乙○○、甲○○間請求交付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196元,惟查本件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9,000,000元(26,700,000+62,300,000=89,000,000),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金額為6,142,704元,惟其中5,366,780元為遲延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應徵收裁判費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75,924元(6,142,704-5,366,780=775,924),聲明第3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39,614元,綜上應徵裁判費之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合計為90,015,538元(89,000,000
+775,924+239,614=90,015,538),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4,176元,原告僅繳納21,196元,尚欠78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又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書記官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