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小字第80號民事裁定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小字第80號
原   告 自我天地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法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10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12
月14日送達原告,有附卷之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78條、
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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