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一二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九十年訴字第一七一二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銀元二十三萬六千六百六十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三千五百五十元五角,折合新台幣一萬零六百五十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不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海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楊舒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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