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法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法字第一八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 王明顯 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北縣私立徐匯高級中學捐助章程及董事會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左:
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北縣私立徐匯高級中學捐助章程及董事會組織章程,准予修正如附表所示(即修正後條文)。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按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六十三條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為前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自係該財團法人之利害關係人,其以該財團法人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召開第十二屆第二次董事會,決議修改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因而聲請變更章程等語,業據提出董事會會議紀錄、修正前捐助章程、組織章程、法人登記證明各一份、章程條文修正對照表六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徐匯高級中學捐助章程及董事會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與該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絲鈺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王政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