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372號原告PANIGBATANGILBERTGABUYO吉伯特兼訴訟代理人DUTERTERUDYVETANGCOR路迪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建仲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僅載明「本票債權不存在債權數額明細表正本影本各乙件」,請 陳明訴 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本票是否即為109年9月28日補正狀附件所載本票?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