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64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46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光漢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48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曾宇宏 告訴被告陳光漢傷害等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曾宇宏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
1張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份在卷可稽;是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智勇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茂榮
法官高御庭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