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苗簡字第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苗簡字第735號上訴人 劉正義 被上訴人 陳玫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8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而上訴人上訴聲明係請求廢棄原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屬對於原判決全部不服,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3,600元(計算式: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占用苗栗縣○○市○○段○○○○○號土地如原判決附圖編號A、B(因編號C、D屬建物第二層,不重複計算占用面積)之面積共13.55平方公尺×該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2,000元=433,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劉奕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