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62號上訴人 彭德深 被上訴人 彭德鴻 訴訟代理人 李茂禎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民事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書記官張景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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