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232號
和解筆錄原告丙○○○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附民字第232號就本院98年易字第919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刑事第五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盧軍傑檢察官蘇振文書記官周玉茹通譯曾宿明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乙○○
丙○○○被告甲○○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乙○○新台幣(下同)伍仟元,給付原告丙○○○貳萬陸仟元,並當場交付全數金額與原告,經原告二人點收無誤。
二、原告二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原告二人均願撤回刑事98年易字第919號傷害案件對被告之告訴,被告願撤回前開案件對原告丙○○○、 林飛騰 之告訴。
四、原告、被告、林飛騰將來不得再互為騷擾或其他不法之行為。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乙○○
丙○○○被告甲○○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書記官周玉茹法官盧軍傑以上筆錄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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