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交附民字第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及證據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97年度交訴字第21號)刑事訴訟第一審程序業經於97年5月7日辯論終結,原告於97年5月13日始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自有不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雷雯華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游育慈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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